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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与甘肃金农果品保鲜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甘肃金农果品保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基,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金农果品保鲜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北干渠南侧314省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魏红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与甘肃金农果品保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甘肃金农果品保鲜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86618.96元、诉讼费2553元、执行费4238元,共计:293409.9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瓜州县北干渠南侧314省道北侧院内冷库6号库体及制冷设备。另查明,此财产正评估拍卖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和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