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4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许成来与汪大稳、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来,汪大稳,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643号原告:许成来,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何启伍,系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汪大稳,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法定代表人:王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成来诉被告汪大稳、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成来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成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成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许成来负担。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叶乃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