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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162号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粮油总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某,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阳光小区1号楼2单元401室。被告:周某,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