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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学新、甘州区大满镇西闸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学新,甘州区大满镇西闸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90号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祥,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甘州区恒基大楼*楼。委托诉讼代理人:XX孔,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王学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甘州区大满镇西闸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代学金,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学新、甘州区大满镇西闸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按期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晁 岚人民陪审员  陆光平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