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请执行黄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关于郭某某请执行黄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某某21499.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9315.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