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1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兴荣与被执行人李兴平、杨述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荣,李兴平,杨述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兴荣,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李兴平,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杨述琼,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荣与被执行人李兴平、杨述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兴平、杨述琼应立即停止对申请执行人李兴荣享有的通江县某乡某村1社小地名保管室西公路傍“过路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但被执行人李兴平、杨述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述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腾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