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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行审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西石露头居委会第七居民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西石露头居委会第七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9001行审154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济源市沁园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卢多璋,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局执法监察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西石露头居委会第七居民组。代表人牛国全。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和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济国土资加罚字〔2016〕26号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罚款人民币720元和加处罚款人民币720元,本院同日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济源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10日送达相对人,限期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因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济国土资加罚字〔2016〕26号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决定对相对人从2016年10月26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缴纳全部罚款之日止,但加处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本金。该加处罚款通知,符合法律规定,且于2016年10月26日送达相对人。截至申请执行时,加处的罚款已达到罚款数额720元,依法确定为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和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济国土资加罚字〔2016〕26号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准予强制执行,执行的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罚款人民币720元和加处罚款人民币720元。审判长  李小龙审判员  晋巧霞审判员  王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