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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德;侯培元、范玉枝、王首、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候培元,范玉枝,王首,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7-2号申请执行人:马德,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候培元,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范玉枝,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王首,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霞,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3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5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范玉枝、王霞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德111305.17元。现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203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荆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