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平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庙边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庙边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317号原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大沙镇中侨街4号。法定代表人:梁志旺,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瑞,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幕桥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余荣均。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荣耀,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住开平市。被告: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庙边村,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冲澄庙边村。负责人:李景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庙边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违建,返还其侵占原告约1180平方米的土地,并赔偿原告损失750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返还土地前的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13日,原告依法取得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中富花园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开府国用(2009)第032**号。随后,原告将该地块用于建设瑞丰宏都水岸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期,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占用了原告约1180平方米土地非法建造建筑物,而按照规划要求,原告要在被告侵占的土地修建项目配套道路。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违建,交还土地,但均无效果。现宏都水岸二期工程进入验收阶段,被告的侵权行为显然影响了原告工程项目的验收及交付。按照瑞丰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瑞丰宏都水岸项目须将房产通过验收,才能交付使用,逾期须按日支付违约金。因最后交付期限不断临近,原告于2016年6月、7月通过书面发函及律师函等形式要求被告交还土地,仍无效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侵权责任立案后,被告开平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涉案的土地是其向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庙边村租赁使用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庙边村为本案共同被告。后经本院向国土地部门调查,确认涉案争讼的土地面积为:158.85平方米。被告开平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涉案的建筑物(金碧厅)在2006年建造,但未能证明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造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属违章建筑。原告主张被告开平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建筑物(金碧厅)占用的土地虽然在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红线范围内158.85平方米,但该158.85平方米土地非原告的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根据开平市规划局2010年9月1日批准原告的用地规划方案,该158.85平方米土地已被规划为二十五米的公共道路的范围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规定,因此,对于违章建筑物的处罚,应由行政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应否拆除涉案的158.85平方米建筑物,属于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本案纠纷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徒有劲审判员 余 小 红审判员 甄 灼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佩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