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翟宝林、顾行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宝林,顾行合,孙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翟宝林,男,1972年2月8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顾行合,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孙士英,女,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平阴县。翟宝林申请执行顾行合、孙士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19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行合、孙士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翟宝林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2017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顾行合、孙士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梁彦宏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