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118-9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孟健与广州嗨生活馆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终911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民终9118-9119号上诉人【(2016)粤0106民初3746号案和(2016)粤0106民初3747号案被告】:广州嗨生活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4层4F-001房。法定代表人:谢萌。委托代理人:刘永延,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2016)粤0106民初3746号案和(2016)粤0106民初3747号案原告】:孟健,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桥头路***号。上诉人广州嗨生活馆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健产品责任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和(2016)粤0106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广州嗨生活馆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健于2017年7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孟健于5日之内向广州嗨生活馆百货有限公司退还全部涉案商品,广州嗨生活馆百货有限公司自收到货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孟健退还货款26940元,并支付补偿金53880元。如孟健不能如数退还,则按每盒购买时的价格折抵相应的货款并按照该产品的价格的两倍扣减相应的补偿金。(账户信息:户名:孟健;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南一路支行;账号:62×××65)二、双方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款约定内容后,双方基于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归于消灭,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均不得再就本案事实向对方主张劳动关系相关权利义务。三、两案一审受理费共计2290元均由孟健负担,二审受理费共计1145元【(2017)粤01民终9118号案受理费460元、(2017)粤01民终9119号案受理费685元】均由广州嗨生活馆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协议由签订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杨晓航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汝华陈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