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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粤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俞燕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粤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俞燕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粤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号06房。组织机构代码:05367406-8。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燕婷,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杭州粤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燕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一审法院告知杭州粤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后的交费义务,杭州粤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粤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赖雪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