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山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社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社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组织机构代码05015553-7。被执行人:张社生,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社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社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社生的银行存款193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