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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1028深圳市方腾光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通同方半导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方腾光源技术有限公司,南通同方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028号原告:深圳市方腾光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冠城低碳产业园A栋10楼。法定代表人:叶青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群,广东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同方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499号。法定代表人:孙洪坚,执行董事。原告深圳市方腾光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同方半导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方腾光源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方腾光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方腾光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48元,减半收取计4674元,由原告深圳市方腾光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