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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斌与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金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斌,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金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689号原告:武斌,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京法,经理。被告:万金周,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原告武斌与被告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金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武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