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汪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汪学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667号原告:刘建强,男,1967年10月6日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汪学均,男,1978年7月4日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刘建强与被告汪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被告汪学均承诺分期向原告刘建强还款,原告刘建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原告刘建强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南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