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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汪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汪学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667号原告:刘建强,男,1967年10月6日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汪学均,男,1978年7月4日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刘建强与被告汪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被告汪学均承诺分期向原告刘建强还款,原告刘建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原告刘建强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南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