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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与李世海、王久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李世海,王久红,押军须,王大娇,崔保臣,押素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责人王世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世海,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1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久红,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15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押军须,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大娇,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2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崔保臣,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7日,住。被执行人押素阁,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5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依据(2014)禹民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世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12日以(2017)豫1081执168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6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王国敏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