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张树有与张春东、其木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有,张春东,其木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074号原告张树有,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春东,男,26岁,汉族,农民。被告其木鹅,女,28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张树有诉被告张春东、其木鹅占用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立案。原告张树有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树有负担。审判员崔艺丹二O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吴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