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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与王斌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731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47号。被执行人:王斌,绰号“小海”,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斌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斌的房屋、土地、银行、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我院也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72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672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7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静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