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法玉国与蒙阴县金路运输有限公司、曹鸣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法玉国,蒙阴县金路运输有限公司,曹鸣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38号申请人:法玉国,男,生于1988年1月19日,回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蒙阴县金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被申请人:曹鸣鸣,男,生于1981年10月16日,汉族,住长清区。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06月22日22时35分,法玉国驾驶鲁J18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104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104,536公里+500米处时,与曹鸣鸣驾驶蒙阴县金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停驶于道路上的鲁QZ6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法玉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法玉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曹鸣鸣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现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暂扣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Z6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Z6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法玉国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