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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康静与卫洪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静,卫洪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434号原告:康静,女,回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卫洪霞,女,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康静诉被告卫洪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原告康静提供的被告卫洪霞地址为“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前李村7组17号”,根据该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卫洪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上述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具体住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