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郭鑫申请执行张宏宇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鑫,张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郭鑫,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省化工厂家属院。被执行人张宏宇,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永安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宏宇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