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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少兴与徐东海、河北正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少兴,徐东海,河北正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522民初1085号原告:胡少兴,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徐东海,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河北正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滹沱河大桥向北500米路东。负责人:刘坤鹏,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胡少兴诉被告徐东海、河北正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经查,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及有效的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少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曰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霖代理审判员  王彬彬人民陪审员  杜桂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