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执行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依兰县粮食局工人,住依兰县依兰镇幸林家园小区1号楼6单元601室。被执行人:耿某某,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依兰县依兰镇自来水家属楼东数第一门市。胡某某申请执行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3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51812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名下两处车库顶抵欠款2400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并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3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