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诉被告牛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牛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049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支行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该支行科员。被告:牛某某,男,汉族,住址:黑山县。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诉被告牛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丽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名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