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秋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902号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东关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8345071XN。法定代表人:王一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旭(特别授权),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秋霞,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以拟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拟与被告庭外调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