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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肃州区浪莎红袜子店与李明、陈玉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肃州区浪莎红袜子店,李明,陈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肃州区浪莎红袜子店。经营者:冯正兵,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酒泉市肃州区南苑小区*号楼*****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明,男。被执行人:陈玉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申请执行人肃州区浪莎红袜子店与被执行人李明、陈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5145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52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志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