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义江与被执行人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义江,李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孙义江,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李永忠,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孙义江与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1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晓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