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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钱芙蓉与储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芙蓉,储召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437号原告:钱芙蓉,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王红,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召健,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中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钱芙蓉与被告储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储召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卓胜龙人民陪审员  祁义霞人民陪审员  张文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