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立琴与银川市兴庆区名门会餐饮娱乐会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琴,银川市兴庆区名门会餐饮娱乐会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805号原告:黄立琴,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名门会餐饮娱乐会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8号青春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红炜,该公司经理。原告黄立琴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名门会餐饮娱乐会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慧波书 记 员 袁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