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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谢海舟与孙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舟,孙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海舟,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孙锐,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海舟与孙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锐在中国银行浠水支行营业部有存款4502.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锐在中国银行浠水支行营业部55736798246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秋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