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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瑞军与薛永贵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军,薛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军,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薛永贵,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瑞军与薛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永贵有鲁Vxx**号宝马牌小型越野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薛永贵的鲁Vxx**号宝马牌小型越野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