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瑞军与薛永贵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军,薛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军,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薛永贵,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瑞军与薛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永贵有鲁Vxx**号宝马牌小型越野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薛永贵的鲁Vxx**号宝马牌小型越野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