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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朱艳红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红,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商行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938号原告:朱艳红,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刘如心,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营者:候树林,商行业主。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艳红诉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712.63),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687.63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富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