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逸飞与李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逸飞,李云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942号原告:陈逸飞,男,201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法定代理人:陈海涛,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之父。被告:李云飞,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陈逸飞与被告李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逸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