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肖绍明、浦凤英、李江春、肖雨杰、肖雨婷与被执行人蒋大和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绍明,浦凤英,李江春,肖雨杰,肖雨婷,蒋大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肖绍明,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浦凤英,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江春,女,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肖雨杰,男,201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雨婷,女,201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大和,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职权移送的肖绍明、浦凤英、李江春、肖雨杰、肖雨婷申请执行蒋大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川03执50号。因被执行人蒋大和居住地为富顺县狮市镇花市村七组2号,为有利于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3执50号肖绍明、浦凤英、李江春、肖雨杰、肖雨婷申请执行蒋大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胜审判员 舒 慧审判员 欧阳干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航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