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宝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祺悦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杨卫平,张丽群,季松年,王堂伟,黄剑斐,张伟,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57290236-8。法定代表人:张亦军,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大沙工业区2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7532890-4。法定代表人:王堂伟。被执行人:浙江宝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工业园区松溪弄一期2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56331052-0。法定代表人:季松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祺悦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大沙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478969-5。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被执行人:杨卫平,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张��群,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季松年,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王堂伟,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黄剑斐,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张伟,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张春,男,1979年1月8日出生,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宝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祺悦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杨卫平、张丽群、季松年、王堂伟、黄剑斐、张伟、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宝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祺悦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杨卫平、张丽群、季松年、王堂伟、���剑斐、张伟、张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堂伟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瞿一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柯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