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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武汉博正诚公科技有限公司、德清县明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博正诚公科技有限公司,德清县明益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博正诚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堤角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德清县明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环城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傅文珍。本院在执行武汉博正诚公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清县明益化工有限公司(2017)浙0521执4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闻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