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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泰来鞋楦厂与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区泰来鞋楦厂,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367号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泰来鞋楦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号。负责人:王坤蓉,厂长。被告: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军,总经理。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泰来鞋楦厂与被告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因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泰来鞋楦厂与被告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现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泰来鞋楦厂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泰来鞋楦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泰来鞋楦厂撤诉。本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泰来鞋楦厂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