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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兴宏与山东龙口富龙汽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154号原告:于兴宏,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山东龙口富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环城路73号。法定代表人:马林,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兴宏与被告山东龙口富龙汽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兴宏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兴宏撤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计376.5元,由原告于兴宏承担。审 判 长  范丽敏人民陪审员  栾景苔人民陪审员  田汝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