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9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冯德兵卢知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冯德兵,卢知音,向运凤,重庆策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9825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82474L。负责人:李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央权,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德兵,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卢知音,女,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向运凤,女,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重庆策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号。法定代表人:冯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冯德兵、卢知音、向运凤、重庆策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徐 真人民陪审员 龙先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