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方方彭永孝与刘小平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孝,刘方方,刘小平,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金科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正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285号原告:彭永孝,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原告:刘方方,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杰(系特别授权),四川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平,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系特别授权),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4048303。法定代表人:袁昌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江城(系一般授权),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金科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平湖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55700030K。法定代表人:喻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华(系一般授权),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格(系一般授权),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杨正秋,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方、彭永孝与被告刘小平、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金科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正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方方、彭永孝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方方、彭永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方方、彭永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方、彭永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交纳2099元,由原告刘方方、彭永孝负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