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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亢威与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威,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697号申请人:亢威,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亢威与被申请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州市洪河路北、皖北制药厂西侧、宿州国用(2008)第0610***号土地使用权在200万元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查封。案外人亢荣明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宿州市西昌路与鹏程路交叉路口金鑫名城小区1#楼010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201327***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州市洪河路北、皖北制药厂西侧、宿州国用(2008)第0610***号土地使用权。二、查封亢荣明名下的位于宿州市西昌路与鹏程路交叉路口金鑫名城小区1#楼010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20132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卓刘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