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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洛郢申请张新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洛郢,张新民,郑子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洛郢,男,1973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三阳乡大桥村大桥组,证件号码430626197305080012。被执行人张新民,男,1971年3月6日出生,地址三阳乡万古村98号,证件号码430626197103060910。被执行人郑子舒,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地址三阳乡万古村98号,证件号码43062619741104092X。张洛郢与张新民、郑子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0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新民、郑子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洛郢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新民、郑子舒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司股权信息,无债券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新民、郑子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洛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新民、郑子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洛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呈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亮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