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艾侗与郑祖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祖林,吕艾侗,王金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祖林,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武,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艾侗,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金富,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上诉人郑祖林因与被上诉人吕艾侗、原审第三人王金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祖林上诉称,本案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劳务合同履行地在红山,故不能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应由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吕艾侗提供的初步证据及诉讼请求,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路,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郑祖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端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