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750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瑞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祥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4刑初5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瑞祥,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敦林检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瑞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升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瑞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刘瑞祥为自用,携带手锯在敦化林业局二龙山林场33林班4小班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树二棵(经鉴定,采伐的树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两棵,径级分别为14、16厘米,立木材积0.1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瑞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材料、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瑞祥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二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刘瑞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瑞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瑞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郑玉飞审判员  龚凤平审判员  高志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闻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