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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秦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芳,秦三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497号原告:田志芳,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被告:秦三芳,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秋沟街东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法定代表人:史振波,总经理。原告田志芳与被告秦三芳、职工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田志芳于2017年7月7日以和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田志芳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宋瑞兰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