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长江与王为国、周桂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长江,王为国,周桂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427民初589号原告:韩长江,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王为国,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周桂丽,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系被告王为国之妻。原告韩长江与被告王为国、周桂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长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我赔偿欠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韩长江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06年5月,被告王为国因做生意需要向案外人王某甲借款10万元,被告王为国和案外人王某甲联系好借款后,因为当时被告王为国在外地,无法支取款项,遂让我从王某甲处支取现金10万元,支取现金时我向王某甲出具借条两张,后我分两次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王为国。因被告王为国迟迟未能偿还该笔借款,王某甲将我起诉至夏津县人民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夏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并通过强制执行,由我向王某甲还清该笔借款10万元。2012年9月1日,我找到被告王为国,被告王为国向我出具了证明条一份,内容为:“证明条今证明韩长江丛王某甲手里拿十万元经过韩长江手给王为国2012年9月1号王为国”,证实我从王某甲处借的款项转交给了被告王为国,我多次找被告王为国索要我已向王某甲支付的借款10万元,被告王为国以各种理由推脱。同时被告周桂丽与王为国系夫妻关系,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王为国、周桂丽共同偿还。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关于原告韩长江替被告王为国向案外人王某甲已支付的借款100000元,被告周桂丽同意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偿还,具体偿还的方式为分四笔返还:被告周桂丽于2017年8月1日之前向原告韩长江一次性返还第一笔现金20000元,被告周桂丽于2018年8月1日之前向原告韩长江返还第二笔现金25000元,被告周桂丽于2019年8月1日之前向原告韩长江返还第三笔现金25000元,被告周桂丽于2020年8月1日之前向原告韩长江付清最后一笔现金30000元;二、如以上四笔款项每笔款项届期未还,原告韩长江可就全部100000元本金向被告周桂丽主张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韩长江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晓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傅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