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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柳江林与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江林,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江林,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1号)沐之兰酒店6楼01-07房。法定代表人罗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江林与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柳江林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柳江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江林与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