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刘继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刘继东,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30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张坚军。委托代理人诸骥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继东,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勇。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诉被告刘继东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字7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于2017年0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继东非沪籍人士,目前下落不明,抵押的房产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俩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367921.67元及利息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沪0106民初字726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