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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4528李海新与王保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新,王保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4528号原告:李海新,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王保中,男,汉族,1974年5月9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李海新与被告王保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保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金8757元并退还租赁的钢模板9.6平方米、外角模15米、回型卡200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5日,被告王保中因承建工程需要,承租原告钢模板9.6平方米、外角模15米、回型卡200件并支付押金800元;但截止2017年5月31日,扣除押金后,被告尚欠租金8757元,租赁材料也未退还。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原告李海新和被告王保中在租用单上签字,约定王保中租用李海新300×1200㎜规格的钢模板20块(每块0.36㎡)、1500㎜规格的外角模10块(每块1.5m)、回型卡200件,钢模板每天0.3元/㎡、外角模每天0.1元/m、回型卡每天0.01元/件,起步价20天以上。被告交付押金800元后,原告按约将上述材料交付给被告租赁使用,但截止2017年6月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8467.36元至今未付,租用材料也没有返还给原告。原告多次电话催要,被告均未履行承租人义务并躲避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周转材料租用单和原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保中长期使用原告出租的钢模板等材料,却拖欠租金不付,也不退还所租材料,应当依法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李海新要求被告支付租金7667.36元(已扣除押金)并返还租用材料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请求金额因计算有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保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李海新租金7667.36元并返还其租用的钢模板(20块,规格300×1200㎜)、外角模(10块,规格1500㎜)、回型卡(200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保中负担(原告已预交并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宝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